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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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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九游会J9
同对国资委(股东)机构负责,监事会在为官,而董事会在“为企”
近几年在外面做咨询,一直有企业在问:这组织架构中“监事会”到底怎么摆、“党委”究竟如何放?实际上,这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问题。
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摆位实际状况来看,虽然两者同处国资委(股东)机构之下,但情形却不尽相同。从组织结构上讲,有的企业是两者地位平行,而另外一些企业则是监事会高于董事会。那么,到底谁是谁非,个中又有何讲究呢?笔者认为值得重视和深究。
依据《公司法》,除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外,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等其他形式的公司均应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受托主要负责公司战略与经营决策事项,监事会受托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高管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而且,董事、监事中除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外,成员也均应由国资委(股东)机构派出。由此可见,国资委选派的董事、监事之间并不存在“身份地位”上的差异,有的只是“权责分工”上的不同,因而董事会、监事会之间也并不存在“身份地位”上的差异,也只是“权责分工”上的不同。因此,在企业的组织架构中,监事会与董事会,在法理上,应属两个平行机构。
但为什么在实践中,企业的组织架构中还大量存在着监事会位高于董事会的情况呢?笔者认为,这与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之存续现状和改革之不完善有根本关系。
首先,是我国国资系统现时实行监事会派出制度所致。根据《公司法》、《国资法》的明文规定,国资委有权对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但现实做法却是:监事会由国资委外派,加之监事会因履职所发生的费用不从企业支出,而由政府财政承担,与《公司法》关于企业监事会的有关规定不符,所以导致此监事会好像根本就不是企业的监事会,而是国资委的监事会或者国务院的监事会。
其次,是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使其具有官员身份所致。基于国家重点大型企业稽察特派员之历史沿革的缘故,中央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仍由政府任命,并享受副部级干部待遇,或直接由副部级领导担任。
最后,是《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对董事、经理行为具有监督权的表象所致。监事会有权监督董事会成员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造成了一种假相:级别上监事会好像比董事会要高。
监事会摆位比董事会高,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容忽视。其一是损伤公司治理文化的形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所营造的是一种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的治理文化。但政府之于监事会主席的政府任命、官员序列和公务员身份等事实所传递的则是一种官位文化。这种官位文化不仅不利于公司治理文化的创建,更会对后者带来严重的侵蚀。
其次会损伤政企职责分开的完善。政企分离,是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核心要求。然而监事会的外派制和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官员制和公务员制,使得政企远未分离。
此外,某种程度上也会挫伤董事成员“为企”的积极性。董事会之上不仅有国资委,还有监事会,企业诸多董事对此不乏微词。同对国资委(股东)机构负责,监事会在为官,而董事会在“为企”。
所以,监事会与董事会如何摆位,很重要。不能因为监事会是外派、监事会主席是高官,就理所当然、不假思索地将监事会置于董事会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