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做到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资国企研究专家我司董事长安林博士,鉴于此热点话题,应《企业观察报》特邀发表此文。
“依法治企”的五大困境
作者 安林 ( 系北京九游会J9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管理学博士)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做到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鉴于此,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也应依法为之,即对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领域的任何制度、手段和重大事项,皆应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依法治国”层面,还需直面五大困境。
法律法规的某些规定之间存在不一致。例如,“监事会”在概念上“打架”。依照《公司法》,公司应设立监事会,其履职所发生的费用计入企业成本;而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的规定,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出资企业派出,其履职所发生的费用由国家财政列支。而且,从中央企业层面看,其监事会全部为国务院派驻重点大型企业的监事会,所派驻企业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下的国有独资企业,还是公司法下的国有独资公司,这种“内监”与“外监”并存的局面,给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带来困境。
党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与《公司法》精神不协调。例如,对于企业重大问题,企业党组织究竟是“决策”还是“参与决策”的问题。《党章》规定: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2004年出台的《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也规定:党组织参与决策,是对需要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而不是代替董事会和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但从2010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所规定的“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之精神看,企业党组织似乎成了决策的主体——替董事会决策的主体,特别是对大多数董事会与党委(党组)会成员高度重叠的国有企业。此现象还可能使企业演变成为由另一种“内部人”——全部由企业经营管理者组成的党委(党组)——控制的单一局面。
《“三重一大”意见》关于“‘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要求,对今后大量存在的国有控股的混合私有制企业来说,不具合理性。因为按照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董事会做出决策后,并不必须要向仅为控股股东的国资委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情况。”
企业党组与董事会的地位和作用存在冲突。《党章》规定,企业中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而依据《公司法》,此职权则主要由董事会享有。因此,如何从顶层设计层面化解这一问题,对设立党组的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很关键。
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行使用人权存在矛盾。根据《公司法》,董事会拥有对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法定职权。但从现状看,各级党的组织基于党管干部原则,实质代替了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权。
国企行政级别、干部身份与市场原则存在不符。依法治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的核心所在和本质要求。但多年来,各级党和政府所一以贯之的国企行政级别和企业领导人员干部身份的管理行为,似乎并没有清晰、明确的法条规定。尚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行政”级别,也无文件政策明示了企业领导人员的“干部”身份。显然,这些问题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方向是相背离的,也与国有企业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地位是不相称的。
作者:安林